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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将更加行之有效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03:34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草案)


   7月27日上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草案)》被正式提交审议。这意味着我省对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将更加行之有效。
  省林业厅厅长高清和介绍说,林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部分,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保护林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最根本的要求,制定林地保护条例十分必要。森林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脆弱是制约甘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是甘肃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林业是生态的主体,林地是发展林业的基本要素,依法保护林地,有利于促进我省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据统计,我省有一半以上的林业行政案件涉及林地,而且潜在的矛盾也比较多。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备,调处难度很大。制定林地保护条例,有利于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目前,关于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未能形成系统的林地法律制度,难以依靠法律手段有效保护林地。制定林地保护条例,可弥补我省林地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灵智多杰在审议时指出,2008年政府林业部门提出制定林地保护条例的意见。当时我们建议在我省认真贯彻落实2008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条例比较合适。省政府按照我们的意见,在我省落实中央精神的基础上,今年拿出这个条例草案是比较合适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和研究:一是林权。林权改变以后,有很多问题需要明确。国家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任务和责任都要明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保护林地。照顾不到各方面利益时,就会出问题。二是条例条款要进一步明确,要讲清楚什么是占有,什么是所有,什么是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等等的关系。
  周德祥委员在审议时说,制定《甘肃省林业保护条例》很有必要,特别是我省自然环境比较差,近年来加强林业建设,森林覆盖面积在逐年增加,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很不容易。此外,我省属干旱区,年降雨量比较低,仅仅有陇南、天水、平凉等地的降雨量相对比较丰富,但现在也在逐年减少。因此,制定该条例,依法规范和加强林地保护,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该《条例(草案)》对林地保护、征占用以及其他方式的开发利用,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既依法保护林地,又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根据林业改革的新形势,对林地的承包、流转、抵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调动营林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据悉,《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草案)》是依据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我省林地保护管理的实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林地的通知,国家林业局现行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争议处理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部委规章,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并借鉴广东、海南、江西、福建等省的立法经验,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后起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