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新闻 > 正文

将城乡统筹起来规划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03:40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7月28日上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从而使甘肃省1991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失去了上位法依据。因此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授权制定一部适合我省省情的城乡规划条例十分必要。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改进和完善我省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2008年初即着手起草《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起草过程中,该厅就全省规划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先后两次专题召开厅办公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向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进行研究、讨论、协调,形成了条例的报审稿,200812月正式上报省政府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兰州理工大学、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等23个部门和单位以及14个市州政府、合作市政府、临夏市政府的意见,并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939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由有关院校法学教授、社会律师和省规划设计院、兰州市规划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的同志参加。经多次反复修改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09517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本条例草案,并提交本次常委会。
  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洛桑灵智多杰说,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中,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非常重要。本《条例(草案)》对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一是如何把更好地保护土地和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扩大城镇化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保护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格局,保护土地和维护农民利益至关重要。二是要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因为存在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建议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时应多在农村搞些调查研究,多听听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一线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多吸收他们的正确意见。
  屠锦敏委员说,该《条例(草案)》有我们甘肃省自身特点,主要表现在明确了总规、控规、专规、详规等四个层次的关系;明确规定了各类规划的审批程序和相关的备案制度。但是因为我们是首次将城乡统筹起来制定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虽然有上位法依据,但没有实践经验,所以难度比较大。同时也涉及到一些体制性问题,比如我省甘南、临夏两个自治州的规划管理权的问题,涉及机构编制问题,我们财经委在审查意见中也提到要注意与编制部门衔接。另外,此条例颁布实施后,会增加很多审批环节,对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必要的程序性管理,必须要严格把关;二是要防止相关部门办事低效,增加审批环节上的负担。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草案)》既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又具有了甘肃地方特色,操作性较强,建议再作进一步修改后早日颁布实施。同时,还就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