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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召开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8:19:38

   10月29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检察院联合举行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据介绍,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分别介绍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及修订的主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程世强表示,200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对规范和推进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和提升预防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体系在全省基本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的转型跨越发展。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领域、预防内容、预防格局以及预防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需要。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为本年度立法预备项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检察院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制定方案,明确进度,讨论确定了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7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9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再次审议,并于9月26日表决通过。

  程世强说,这次修订,力求从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新经验,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格局、机制、重点的新变化、新要求,内容主要是将原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修订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修订后的条例,更为明确地体现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非公企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预防事务有人抓,预防工作成网络的大预防格局。

  为了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这一规定将使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职责及接受监督义务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的预防责任进一步强化。

  为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增加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建立考评责任制,对考评失察的要追究责任。

  程世强说,自2013年开始,全省检察机关本着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为了使检察机关推行和适用三项制度有法可依,增加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的规定。为使预防经费保障更加规范,条例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同时,要求其他预防单位也必须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高继明表示,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加强和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本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建设“法治甘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条例的修订实施为契机,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同时,更加清醒地认识当前预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牢牢把握机遇,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预防工作在依法治国、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重点内容,尤其要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针、原则、重点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时的目标任务与执法措施,为贯彻实施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组织保障。同时,要积极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扩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参与意识,为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高继明说,条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各级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预防工作减少腐败风险、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依法把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加强对典型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的剖析,提出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促进预防、保护和服务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要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入手,抓住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预防宣传、警示教育、预防咨询、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约谈三项制度等预防措施,促进专项、专题预防活动深入开展;以开展“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为依托,提高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顺利推进;要从严格执法的高度切实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法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保障作用,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格局的形成。

  高继明说,各级检察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自觉把预防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靠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预防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落到实处。要以党委领导下的预防工作机制为平台,推动领导小组联席制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通报、专项预防研究部署、预防成果推广应用、预防职务犯罪考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促进检察预防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检察院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预防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强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整合内部资源,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整体效能,提高预防工作水平,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