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靠“严惩”不能有效治理酒后驾车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04:39
近来,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见诸媒体,如何整治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了舆论热议的焦点。其中一个最响亮的声音是:提高惩罚力度。但笔者认为,如果“严惩”不配以“严查”,所谓“严惩”在很大程度上将沦为摆设。
比如,官员贪腐最高可判死刑,此可谓严刑峻法,却仍不能阻止贪官“前腐后继”。主要原因在于贪腐行为并非必然被发现,被查处的只是一小部分,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同样如此,被发现并被查处的人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酒后驾车者都没有被发现,而是晃晃悠悠地开车“安全”到达目的地。换言之,一些人之所以冒险酒后驾车,也是出于侥幸心理,一是自信不会出事,二是认为不会被交警抓到,结果他真的没出事,也真的没有被交警逮住,侥幸一次次得逞,胆子越来越大,直到出了事,悔之晚矣。
没有哪个司机出事以后不后悔的,关键是酒后驾车出事的概率毕竟不高;也没有多少司机不在乎被查处,关键是酒后驾车遇到交警的概率也很低。也就是说,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并不是惩罚力度不够,而是被惩罚的概率太低。因此,“严查”比“严惩”更重要,“严查”才是遏制酒后驾车最重要的法宝。只有酒后驾车被发现、被查处的概率大大提高了,绝大多数司机在饭桌上才会放下酒杯,改喝饮料,逐渐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习惯。只要酒后驾车被查处,就足以让司机觉得为喝酒付出这样的代价不值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从而引以为戒。当务之急是,要提高对酒后驾车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酒后驾车,即使不能做到“必然被发现”,也要力争做到“极可能被发现”,而不能像现在这样“偶尔被发现”。(作者单位: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人文社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