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新闻 > 正文

改革法学教育绝不能弱化法治理念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06:38

陈彬在2009年第16期《瞭望》撰文指出,接受高等法学教育的学生,无论其属于何种层次,无论其毕业后选择何种职业,具有坚定的法治理念都应当成为他们独特的遗传基因。没有获得这种基因的学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科学生,没有完成这种基因的院校不是合格的高等法学学府。
  他说,作为法律人主要来源的法科学生,只有树立坚定的法治理念,才有可能不畏浮云遮望眼,坚韧不拔地排除对构建法制社会的各种干扰。
  法治理念的树立,需要与人们既有的观念和知识体系相嫁接。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母本,就需要为培植母本花费必要的精力。一般认为,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义务观念理性精神是形成法治理念的公民素质基础。具备这些基础性的素质本应成为接受高等法学教育的前提。但是,囿于应试教育体制及其他环境因素的束缚,我国高等教育前的公民素质教育状况不容乐观。而且,由于法治常常被老师、家长片面地解读为服从,他们还往往带有对法治的青春叛逆
  因此,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在我国的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中,传承法治理念还担负了为公民素质教育补课的任务,具有特别的意义。
  他说,中外法治的萌生,都无一例外地印证了一个历史事实:虽然政治强人是法治的助产士,法治是明主对人治的超越,但法治并非是明主良心发现的结果,它实质上来源于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平衡。
  这一历史现象也揭示了一个道理:仅仅将法治作为一种精神信仰是不可指望的,法治的维系必须以其确切地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利益关系为前提,法治的进步其实也只意味着它及时地顺应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变迁。
  以传承法治理念为首要任务的法学教育不应当忽略这一基本原理,应当完整、透彻地向学生揭示法治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情境中开展法学教育,告诉学生:法治只是一种理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一种理想的选择。选择法治既意味着对社会成员共同利益、长远利益的维护,也意味着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短期利益的舍弃;养成法治理念不仅需要理论上的真悟,更需要实践中的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