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政治化处理群体性事件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0:41
单光鼐在2009年第14期《财经》撰文认为,中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仍是以“工具取向”为主,即行动者指向一个具体的经济、民生利益目标,通过用集体行动来达到这个目的。这些诉求目标,是针对本地区的而不是全国的,是局部的而不是全面的,是具体、特殊的单一议题而不是抽象、一般的复合议题。
对于执政者而言,面对社会冲突和社会抗议,要善于在“妥协”和“压制”之间的灰色地带中拿捏尺寸、掌握火候。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问题是需要高度注意的。
其一是“发酵期”。据调查,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从起因到发生,都经历了时间长短不等的发酵期。一般来说,没有诉求、没有组织化的集体行为的发酵期比较短,在公共场所两三个小时就可以演化为冲突,比如一些因对警察执法不满的围观事件。而有目的诉求的集体行动,发酵期就稍长一些,有几天乃至一周左右的时间,比如瓮安、孟连等事件。总的来说,目的诉求越鲜明,组织化程度就越高,发酵期就越长。我们常说的“将事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中”,这个萌芽状态实际就是“发酵期”。
其二,要高度重视“死人”与社会抗议的关系。借助死人是一种传统的抗议手法。停尸抗议、抬尸、集体送葬、拒绝下葬,往往都是抗议行为的一部分。尤其中国传统的观念是“死者为大”,凡遇人命官司纠纷,社会舆论往往同情死者一方。有理敢闹,无理也闹,且敢于提出种种要求。所以,对于死亡事件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耐心、细致,特别是处理要及时。
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要及时信息公开,发布真相,稳定民情,也要注意收集各种传言,研究分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传言,然后及时对传言作出澄清。不能“群众传群众的,政府发布政府的”,最终导致政府说了真话也没人听、没人信。
处置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是关键问题。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增多,一线警察纷纷反映“做警察很难”,难在以下两点:其一,警方条例的刚性与地方行政领导行政命令随意性的矛盾;其二,瞬息万变的现场不确定性与刻板、明示的条例的原则性的矛盾。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可提出“依法行政,行政中立”的口号,处理公务立场超然、公正、无偏向,执法时公平对待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将公安执法的公权力仅仅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上,坚决杜绝资本和权力的结合;其次,针对各地的案例,就上述两个矛盾展开调研,进一步界定执勤警察运用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界限,借以规范处置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第三,必须给一线警察明确的使用武力的规则,约定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使用武力,避免因情境模糊而施用武力失当,它应该比《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更细、更具体;第四,向群众广为宣传公安机关各警种的性质、职责以及着装、勤务内容,加强警民了解,这样既便于警察执行勤务,也有利于群众与警察沟通,并约束群众自己的行为;第五,公安领导机关要能“切割”、问责,公安队伍中时有损毁公安形象、毒化警民关系的害群之马,对此,上级公安局不必为下级公安局“埋单”;对下级的过失,不掩饰、不粉饰;敢于亮丑、敢于纠错、敢于整肃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