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新闻 > 正文

“人大撤副省长”成为现实才是新闻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3:00

921,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办法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见922《河南商报》)。
  一些网站在转载这条新闻时,用了诸如“河南拟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提案撤副省长”、“河南规定超五分之一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可提撤副省长”之类的标题,这完全是误导。河南省的规定不过是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而已。因而,这应该不算是什么新闻。如果说办法有亮点,就是要集中体现在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具体在什么情形下,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其撤职、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可以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不过,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人大常委会可不可以撤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的职务,也不在于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可不可以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更不在于撤销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的职务需要特别具体的规定,而在于各级、各地人大在实践中能不能大胆地运用这一权力,理直气壮地监督“一府两院”,体现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和“一府两院”权力来源于民的精神。
  《组织法》颁布已30年,《监督法》颁布也3年多了,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我们很少看到人大常委会主动撤销副省长职务,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副省长的撤职案。有些省人大常委会对副省长的撤职案,比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对何闽旭、王怀忠等副省长的撤职案,都是因为他们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暴露且被有关部门调查,并且是应有关部门的提请才撤职的。
  所以,如果哪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动撤掉不称职的副省长,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主动对不称职的副省长提出撤职案,将法律中的权力运用到现实中去,那才是真正的新闻。(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