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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四个价值取向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3:59

任平安在20091012《检察日报》撰文说,当前,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开始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调研。他认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在这种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规范下,各级政府如何进行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制度的创新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还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是目前的政府创新大多是应急型、浅层型和减量型的,创新偏向审批项目数量上的压缩。导致行政审批制度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来自政府方面的观念制约、利益驱动和体制惯性。在此过程中,首先确定一些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创新就可能异变为没有明确趋赴的盲动。
  第一,观念创新——审批范围最小化。行政审批作为一种管理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市场主体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努力有时会损及公共利益,为此,政府通过审批规范约束市场主体,为公共利益提供屏障。但必须明确的是,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必须最小化。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政、事、企分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开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坚决裁撤。另外,审批范围也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主观确定,而必须立足于市场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二,流程创新——审批程序最简化。行政审批往往直接关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此必须注重建立环节简省、侧重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机关和责任人员,告知提交审批所必须具备的有关要件以及各个环节的法定逻辑次序和审批时限,建构有关审批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复议机制。
  第三,结构创新——审批过程公开化。暗箱操作是现行审批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滋生腐败的适宜条件。因此,铲除腐败的一剂猛药是审批权力运行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化,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尽力压缩审批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
  第四,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法治化。为了保障行政审批权的规范运用,就必须致力于行政审批的法治化,加强审批法律法规建设,通过严格的高层级的(省级人大和政府以上)立法程序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审批事项设置上的随意性。要依法确立审批主体、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保证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规范化。另外,还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全方位监督制度,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应负的责任,主办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应对违法审批、以权谋私审批、过失审批及延误时间的审批造成的后果负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