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影响力受贿入罪具有积极意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4: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
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法上很新。以前学理上或实践中都把上述条文所描述的行为定义为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差别不大。然而利用影响力受贿更加通俗易懂,比起“斡旋”这样冷僻的措辞,让最关注反腐败斗争的人民群众易于接受,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打一场真正的反腐人民战争。
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打击腐败的力度更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以受贿论处。”在此基础上,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样一来,行为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的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在的受贿犯罪将范围波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很明显,法律打击腐败的力度更大了,打击的面更广了。
打击腐败的力度更大了、面更广了,更彰显了我们反腐败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