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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补充规定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4:12

专家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源自刑法修正案(七)


1016起,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视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使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也将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据权威部门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中存在某种‘公权力私有化’的现象。”分析人士认为,当本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仅仅因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就成为请托人“找人办事”的追逐目标时,说明公权力有“私有化”的倾向。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时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

  听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时,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
的感觉是“精神为之一振”。“这项罪名主要是针对和官员有关系的人的贪腐现象而设定的,这是司法实践对于立法促进作用的体现。”林对记者说。
  林
举例说,落马贪官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就曾利用其影响力牟取利益。“事实上,大家可能都能明白贪腐官员身边的人不可避免地和其存在利益关系,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罪名,办案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将罪名和刑期具体落实。有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对于腐败人员的定罪量刑将更加易于操作。”
  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解释说,事实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228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此,黄京平给出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相当于“孩子是在2月份生的,现在给起了个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