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新闻 > 正文

甘肃着力完善监督程序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8:52

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实施监督法办法


1123上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0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规范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法中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规定,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而且给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留下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也为地方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留下了立法的空间。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按照这一授权,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践,对监督法规定比较原则的方面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使其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对于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监督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十分重要和必要。据悉,目前已有湖北、黑龙江、福建等10多个省市制定了监督法实施办法。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常委会领导对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工作十分重视,将其列入了2009年立法计划。20094月,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起草顾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的有关工作人员共12人组成起草小组。完成草案草拟稿后,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进行了多次修改,经1023召开的主任会议决定,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开勋在对实施监督法办法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起草该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依据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与我省现行的法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
  据张开勋介绍,草案的体例基本与监督法保持一致,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而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明确的部分,在尽量吸纳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着重进行细化、补充。
  记者注意到,草案在总则中细化了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将我省多年来在监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对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和监督工作公开的形式都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中,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和审计工作的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都作了更为详细的具体规定,力求监督工作的开展更具实际可操作性。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对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着重进行细化、补充,使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实行监督具有更加明确的法规依据,很有必要,很及时。
  朱志良副主任在审议发言时说,在本次常委会召开之前,常委会党组专题向省委作了请示,省委以正式文件作出批复,体现了省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省委的批复有宏观考虑,也有很具体的修改意见,对我们修改这个法规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我们要把省委的意见贯彻到实施办法中去。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副主任也指出,制定实施办法一定要和省委保持一致,按照省委有关精神对草案进行修改。
  张开勋秘书长在审议时认为,实施办法草案不折不扣地贯彻了党中央当前关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各项要求,通篇贯穿了人大监督工作应坚持集体决定、依法办事的指导思想。对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各个方面都作了全面细化,力求既立足于我省实际,也从监督的重点、手段、途径、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各个方面同上位法保持一致,既吸纳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吸纳了省内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往开展监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的具体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程正明委员认为,询问和质询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这有利于加强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梁国安委员认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方法,满意度测评的好处是规范化、力度大、便于操作。
  据悉,该办法草案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常委会会议还将继续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