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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六点建议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9:01

陈星博在20091026《学习时报》撰文说,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基本建立,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反分裂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以“民族独立”为幌子,采取隐蔽或公开的形式,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恐怖打砸抢或群体性事件。如何准确判断并及时掌握影响我国西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问题的新特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民族关系,对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发展,推动民族地区全面进步,意义十分重大。
  他建议,1.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国的外部国际政治环境。由于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和西部地区各种国际地缘政治力量的角逐,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外交资源,与相关国家联系交涉,努力营造进行反分裂、反恐怖的国际外部大环境,尽力压缩民族分裂、恐怖势力的国际生存空间。
  2.切实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加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工作中,最为紧迫和重大的任务,就是加快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就是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解决好他们的衣食住行、安危冷暖,特别是要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使西部地区民众从社会建设中获得益处,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的民族关系、阶级阶层关系,强化中华民族认同,为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稳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大力提高民族地区政府的治理水平。民族地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当前,如何将民族地区返乡农民工转化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力量,而不使其变成压力和负担,对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是一个考验。政府应该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增加透明度和强化责任,与少数民族群众达成新型合作关系,从而实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另外,要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预警系统建设,准确评判社会稳定的现实状况,提前对社会不稳定因素作出警示预报,为有关部门制定及时、有效的社会稳定调控措施,防范社会不稳定风险提供信息支持。
  4.发挥好少数民族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是将政治秩序和政治结构统一起来的人才,是当地的政治精英。少数民族干部参与意识、管理意识、权利意识、动员意识等都在不断地增长,他们对民族政治体系的影响不可低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民族政治过程的有序性和民族体系的连续性,应该充分信任、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精英是民族地区社会结构中的中间富裕阶层。他们一般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人缘,是社会下层群体大力效法的榜样,对少数民族群众中社会下层群体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有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可能性。而且,民族地区的中间富裕阶层大多对社会持有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态度,富于理性和现实性,在一些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上,如对民族与宗教矛盾,基本上不会有过分激烈的情绪或举动,因此对各种社会矛盾具有缓解和缓冲的作用。
  5.加强多元一体的新型民族文化建设。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蕴藏着巨大的精神财富和丰富的知识含量,应该加以挖掘、加工和改造,使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其朝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方向发展,防止其对多民族国家的文化“撕裂”作用。首先,发掘、吸收、借鉴多元民族文化,创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为各族人民所认同的核心理念以及相应的一整套价值观念;其次,要发挥好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如在禁毒工作中惩恶扬善方面的作用;第三,要以民主、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为参照系,并结合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要素,消除西部少数民族群众的“草民”心理、“顺民”心理和“臣民”心理,培养、塑造现代公民人格;第四,不断清除狭隘民族意识的消极影响,发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民族特色文化;最后,要整合多元民族文化资源,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形成。
  6.加大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力度。首先,要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或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民族自治地方也不例外;其次,尽快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其他实践需要的民族法律法规,最终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律体系;第三,规范和完善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在坚持国家法的前提下,参照民族宗教习惯法的有关内容,制定适当的变通法,既保持少数民族优秀的民族文化,又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最后,要强化法律实施力度,确保民族法制的有效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