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档案条例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9:06
据了解,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自1997年颁布以来,在预防和惩治档案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我省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我省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和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并出现了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情况。为保证法制统一,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已公开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现行文件,应当在公开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
条例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有效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条例,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寄存、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或者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