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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进入兰州开发区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19:33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127,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条例将于201011施行。
  根据条例,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一区多园模式,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高附加值服务业为主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产业集聚、扩大对外开放的示范园区,是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特定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纳入本市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优先安排。
  条例规定,开发区实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改革创新。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国家规定的各类优惠政策及省、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各项扶持和鼓励政策。
  条例规定,开发区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
  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和项目不得进入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