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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28:13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将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列为预备项目,这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立法必须紧扣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解决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的原则而决定的。启动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对于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农民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农民问题始终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正面临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等艰巨任务。农民对结构调整的态度和积极性,对市场信息的选择和运用水平,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以及能否真正实现增收等问题,根本取决于其自身的科技文化素质。抓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的能力,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
  广大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没有新型农民就没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就要培养新型农民。只有培养造就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把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形成持续推动建设新农村的力量源泉,才能让农民共享和使用农业科技成果,才能提高农民务农和转移就业的能力,形成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才能使农民崇尚科学、崇尚文明,形成农村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任务和迫切需要,也是新农村建设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
  发展现代农业,关键靠科技进步。在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中,劳动者是决定因素。只有把农民培养成掌握和运用现代科技的新型农民,才能使农业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实现三增目标。
  但目前,农民教育培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有的地方政府对农民教育培训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农民教育培训的投入、激励、监督等机制不健全,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经费短缺,培训资源缺乏有效利用,管理体系多口,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相吻合,培训资源科学性、权威性欠缺,农民自身培训意识淡薄,培训能力不足,管理不到位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从机构与职责、培训与组织管理、经费投入及使用、法律责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来规范。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农民教育培训纳入了立法计划。我们期待着甘肃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等多层次、多元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调动大专院校、事业单位、企业、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形成政府统筹、行业主管、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的多元化格局,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