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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良在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32:08

在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朱志良


2010312


同志们: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作一次全面的清理。今天我们召开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安排任务,落实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法规清理工作。等一会,省委常委、副省长刘永富同志还要做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规清理工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20082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任务,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2009年两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2009年是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根据全国人大的总体部署,洛桑副主任在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0年,要认真做好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各级人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充分认识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艰苦努力,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治文化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法律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开始显现,迫切需要我们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同时,法律体系自身的开放性,法律效力的时效性,也迫切需要我们与时俱进,通过法律清理方式,解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宪法和法律相比,地方性法规效力的阶段性特征更加突出,法规覆盖领域的广泛性更加明显,造成法规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局限性相对较大,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国家法律体系不相协调的矛盾更加突出。适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废止那些与形势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有利于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时效性,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其次,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省已进入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时期,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资源环境性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做出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的总体部署,这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和推动,更要有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积极深入的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着力消除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制度性障碍,解决法规中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改革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开展法规清理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立法质量决定着法规的生命力,提高立法质量始终是地方立法工作的着力点。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先后制定和批准了260部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240件,地方立法进程大大加快,对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相应的清理,相继修改和废止了一批法规,地方立法的质量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我省地方性法规数量较多、涉及领域广、影响面大,一些法规制定时间较长,又没有经过系统修订,难免会有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与整个法律体系不协调、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际上是地方立法工作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过程,是更好地实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在法规清理工作中,通过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地方立法提出改进措施,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使法规规范中权力和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推动地方立法工作。


二、认真把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清理范围


  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下发了《甘肃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各市州人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切实做到“三个准确把握”。


  要准确把握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找出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要准确把握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将立法与国家和本地区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相结合,及时对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始终坚持不抵触、相协调、可操作的立法原则,确保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确保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协调,互不矛盾。三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   多少问题;对于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要准确把握这次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范围。这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2008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38件地方性法规,批准兰州市的28 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54件。重点是制定时间较早、并且没有作过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法规和法规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国家确定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本地区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二是地方性法规或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四是地方性法规操作性不强,需要也有条件加以细化的。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法规清理工作


  法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大和承担法规清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实施意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大、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法规清理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常委会法规清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牵头负责好对各自职责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查找存在问题,按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可以商请政府法制办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法规清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将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可以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作出解释、督促制定配套规章和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行修改等方式,分类进行处理。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有清理任务的人大法工委要主动与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工作联系,共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建立健全各负其责,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咨询时,请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办公室反映,加强信息交流。


三是加快工作进度。这次法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倒计时安排工作,力争在20108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提出阶段性工作报告,对需要废止、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要在2010年年底完成修改和废止的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清理工作完成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在201012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兰州市、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在201011底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同志们,法规清理是规范立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程序,严守原则,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