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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32:17

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现将法规清理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查找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内部和谐,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努力做到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及时对不适应我省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确保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确保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法规清理工作中实事求是,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


  二、清理范围和主要问题


  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的范围是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重点是2008年以前制定且未作过全面、系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具体目录见附件)。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五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


  一是法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所处的客观物质条件,当相应的客观物质条件发生了变化,法律就要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二是法规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相一致,做到不抵触、不越权。


  三是法规之间规定明显不协调以及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地方性法规除了必须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外,还必须做到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操作性强,这是法律体系保持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四是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有的有上位法依据,有的没有。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一要合法,二要合理,即不仅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还要符合公平、正义、客观、适度的法律精神。


  五是法规中的处罚性规定不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地方性法规设置处罚性规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去设置规定。同时,处罚规定要符合实际,即具有合理性,如果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就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予以梳理和研究解决。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本次法规清理工作已被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纳入了2010年立法工作的重点,并成立了法规清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委会副主任朱志良担任,副组长由常委会秘书长张开勋、副秘书长薛金山和法制委主任委员杨育荣、法工委主任马发明及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卢效东担任,成员由各专委会或者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法规清理办公室,主任由马发明兼任,副主任由许华、李高协担任。


  法规清理工作按照对口原则,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具体程序是: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首先由省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清理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现行政策,逐件逐条认真对照检查和梳理,涉及机构、人员等重大变动事项的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提出修改、废止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并报对口牵头清理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多个部门工作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报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进行研究审查后,向法规清理办公室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属于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梳理研究后,向法规清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协调、督促和完成好法规清理工作,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研究拟定分类、分批“打包”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确需“打包”修改或者废止的,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交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法规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法规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组织负责联系的对口单位和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信息、沟通协调、材料准备、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法规清理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也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或者指定专人承担日常工作。


  四、清理时间安排


  本次清理,分两个阶段进行:


  20103月至8月为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是:


  13月上旬召开全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安排清理工作计划,布置清理工作任务,明确清理工作责任,提出清理工作要求。


  2、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负责联系的对口单位和部门,对属于其清理范围内的法规分头进行清理。


  3531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所承担法规的初步清理工作,并结合清理出的每一件法规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废止的初步处理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4731日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完成所对口单位和部门法规清理的审查工作,提出修改、废止的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常委会法规清理办公室报告。


  5815日前常委会法规清理办公室对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提出清理意见,报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6831日前法规清理领导小组根据法规清理的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提出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作出解释、督促制定配套规章和纳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改等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09月至2012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


  1、对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打包”修改的,在2010年底进行完毕。


  2、对个别修订的,分别列入20112012年立法计划,适时加以修改,到2012年度整个清理工作结束。


  五、清理要求


  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清理工作中一定要各司其职,周密安排,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阶段的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上报清理结果,要加强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联系。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掌握各部门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进展情况和法规清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法规清理办公室反馈。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要参照此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报告于201011月底前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办公室。


20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