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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的通报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33:08

省政府办公厅,兰州市政府,各市、州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31日实施以来,省政府、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兰州市政府及时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现将2009年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3月至12月,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省政府、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兰州市政府报送备案的文件191件,其中:省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9件、报送备案的其他文件173件,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的决议、决定6件,兰州市政府报送备案审查的规章3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文件逐一进行了登记、初审,对符合报备条件的1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报备条件的进行了登记;对《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分送省人大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对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的审查意见,向制定单位下达了自行纠正的通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报备情况来看,省政府、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兰州市政府能较好地执行《规定》,报备材料齐全,报备格式正确,报备时间及时。但也有的单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改进和提高。


一是存在规范性文件制而不备的现象。规范性文件报送环节是备案审查的前提和基础,报备应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否则,势必影响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目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省政府、兰州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较少。如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但没有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有些市州人大常委会自《规定》实施以来未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过一件规范性文件,距离“有件必备”的要求差距较大。


二是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格式和时限不符合要求。从报备情况看,有的超过了报备时限,8月份通过的决议,年底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有的规章报备时未提交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有的报送的文件文本、备案报告和起草说明不足10份;有些规范性文件只报送了纸质文本,没有报送电子文本,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进行。


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界定不准,造成漏报、错报现象。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但在报备的文件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有的地方认为,只有政府的命令、决定才是规范性文件,其他形式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还有的地方只把条文式表述的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报备。二是有的地方把一般的“成立工作小组”、“单位职责”等文件也当作规范性文件报来。


三、几点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法律制度和重要手段。省政府、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兰州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好《规定》,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


第一,要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兰州市政府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文件报备工作,健全和完善报备工作机制和流程,定期核对发布和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送备案,全面落实好报备工作。


第二,要严格遵守《规定》要求的报备时限和格式。根据《规定》的要求,报备机关必须在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报送时应提供备案报告、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有关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十份和电子文本;要认真执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第三,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接收登记机关要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不报送的,人大常委会要给予通报批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00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