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射阳:法官检察官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满意度测评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33:24
《监督法》自
2009年10月,凝民心聚众智的《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对“两院”法官检察官实行履职报告制度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实施方案》,经数次探讨与修改,终于出炉。
方案规定,报告人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两院”在编在岗人员中“公推”
2009年11月,第一批向射阳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5名人员是从在编在岗的192名人员中,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不同层面“公推”出来的,分别为射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何奇、民一审判庭庭长王少华、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员张洪兵;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樊杉、检察员戴启美。
方案规定,每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法官、检察官,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不同层面中,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公推”5-10名。
方案规定,测评前,要对报告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并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
2009年11月中下旬,射阳县人大常委会组建调查组对5名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后利用了20余天时间,个别访谈70余人,收集各界意见和建议12条,调阅案卷64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万言的调查报告,供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5名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报告,并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参考。
方案要求,在测评前,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在“两院”进行公示,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同时由分管主任负责,内司委牵头,办公室协同,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抽调法律职业人员成立调查组,对报告人员进行调查走访。
方案要求,要对报告人员进行专业考试。考试不及格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责令其停职培训
法官、检察官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不仅需要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更需要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做保障。为此,射阳县人大常委会首次推出对报告人员进行法律职业考试这一新举措。
2009年12月6日下午2时30分,由常委会内司委组织命题,5名报告人员进行了两个小时的闭卷考试。考试结果90分以上1人,80分以上2人,70分以上1人,60分以上1人。这份成绩单将作为履职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方案要求,对报告人员进行专业考试,由常委会内司委组织命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主要内容侧重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宪法框架内的国家机构及法律监督的实质与构成、地方组织法、“两院”组织法,兼顾司法职能相关的常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内容。考试结果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参考,考试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果还不及格,则责令其停职培训。
方案明确,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后,要进行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票超过30%的,组织询问或质询;不满意票超过50%的,辞职、免职或撤职
2009年12月24日,寒风凛冽,雪花纷飞。射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5名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到会的30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3个格次,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樊杉同志满意率达92.4%,被授予“人民满意检察官”荣誉牌,其他4名均通过测评。
方案明确,听取和审议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报告后,要对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为“优秀”,授“人民满意法官”、“人民满意检察官”荣誉牌;不满意票超过30%的,将在会后以适当方式组织询问或质询,并进行诫勉谈话;不满意票超过50%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免职决定,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撤职程序。
方案规定,要将整改意见传达“两院”,并限期整改。半数以上组成人员认为整改效果不满意,被列为下年度重点履职监督对象
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撰写《关于对“两院”部分被任命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的通报》,以文件形式向“两院”传达,并限期落实整改。
方案规定,审议和测评后形成整改意见的,要将整改意见传达“两院”,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6个月。届时,报告人员要形成书面整改情况汇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审阅,由内司委报主任会议研究是否提交常委会听取汇报。若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后,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认为整改效果不满意,将被列为下年度重点履职监督对象,年初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履职目标承诺书,年终再作报告并接受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