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获批准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0 16:33:49
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3月31日下午闭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获得批准。
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培春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于
分组审议时,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副主任说,甘南州自治条例修订工作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议表决批准。甘南州人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修订了自治条例。省人大民侨委提前介入修订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民族立法工作,一要忠实执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二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三要注重实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是我省民族立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应当坚持和改进这项工作。我省民族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希望引起重视,逐步改进。
郎建平委员认为,《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从内容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补充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和条款,是对宪法赋予的民族自治权和变通权的一种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同时也在民族地方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一些实质性的突破。总体感觉,《条例》涵盖的内容较全面,立法依据充分,对甘南藏族自治州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郎建平委员说,党的各项民族政策越来越完善,民族地区的发展得到了党的关怀和支持,但在具体贯彻落实民族自治地方法规方面却不尽如人意,就省上定的若干规定中好多方面都没有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
对此,郎建平委员建议,要认真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提高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在安排省管项目的时候取消民族地方的配套资金,全力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的教育、卫生事业,在人才的培养和支持上、项目的安排上进行政策倾斜。
谈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形成过程,省人大民侨委主任委员朱同心说,2009年7月,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审查,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与省直有关厅局、甘南州人大常委会经过8个月的反复研究,反复协调,反复修改,与省直有关厅局开座谈会、反馈协调意见4次,与甘南州人大常委会开座谈会、反馈协调意见8次。经过多次的论证修改,终于形成了此次《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审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