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甘肃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综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3-13 08:39:07
立法法是规范所有立法行为的法,也称之为“管法的法”。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如何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据了解,2014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会议则对草案进行三审。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会期为8天半,今年增加了两天,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给代表充分时间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可见,修改这部法律的复杂度以及重要性。
3月10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甘肃代表团代表们逐字逐句地认真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纷纷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比较成熟,完全赞成。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的意识更加强烈,工作思路更加清晰,着力重点更加凸显,实际成果更加丰硕。对立法法进行修改,顺应了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客观需要。他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对规范立法权限进行了细化,在立法边界、地方立法权限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赋予设区的市就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立法,既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对人大主导作用进行了实化,充实了加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的统筹协调、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三是对保障立法质量进行了强化,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在总则中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有利于保障法治的统一。
全国人大代表、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功实践经验,并针对立法工作中面临的必须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使国家立法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好地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草案)的形成过程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已经非常成熟,完全赞同,并对大会审议通过修正案充满信心。
全国人大代表、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罗笑虎对立法修正案(草案)归纳出了六大亮点:一是突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的核心。从总则到立法目的都增加了立法质量的内容。二是强化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无论在立法项目论证、具体法律条款的研究,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重大法律直接组织起草等方面,修正案都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三是适应了改革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工作,顺应了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四是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五是加强了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六是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程序。
代表们认为,立法既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法修改要坚持把立法决策与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坚持把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结合,坚持把立法工作和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相结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规范。规定无论是制定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此,代表们认为,从这里可以看出,立法法虽然规范的是立法,但涉及的却是所有公民的权益。这一规定,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立法实际效力不如“红头文件”等问题。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修正案(草案)规定: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针对这些表述,代表们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立法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机制”的相关内容,增加“受理法律案的时限和不受理法律案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取消“一次审议的内容”,保证法律修改的审慎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代表们还建议,在修正案中授予最高法、最高检在法律制定或修改前,可以对相关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等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应当对基层人大探索创新的成功经验,以法律方式予以认可。(张燕 樊帆 王仲毅)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如何总结立法法施行以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适时修改立法法就显得十分必要。
据了解,2014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会议则对草案进行三审。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会期为8天半,今年增加了两天,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给代表充分时间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可见,修改这部法律的复杂度以及重要性。
3月10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甘肃代表团代表们逐字逐句地认真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纷纷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比较成熟,完全赞成。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的意识更加强烈,工作思路更加清晰,着力重点更加凸显,实际成果更加丰硕。对立法法进行修改,顺应了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客观需要。他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对规范立法权限进行了细化,在立法边界、地方立法权限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赋予设区的市就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立法,既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也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对人大主导作用进行了实化,充实了加强人大常委会对立法的统筹协调、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三是对保障立法质量进行了强化,明确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在总则中作出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有利于保障法治的统一。
全国人大代表、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说,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功实践经验,并针对立法工作中面临的必须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使国家立法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好地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草案)的形成过程凝聚了各方面的智慧,已经非常成熟,完全赞同,并对大会审议通过修正案充满信心。
全国人大代表、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罗笑虎对立法修正案(草案)归纳出了六大亮点:一是突出了提高立法质量的核心。从总则到立法目的都增加了立法质量的内容。二是强化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无论在立法项目论证、具体法律条款的研究,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重大法律直接组织起草等方面,修正案都体现了人大主导立法。三是适应了改革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工作,顺应了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四是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五是加强了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六是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程序。
代表们认为,立法既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法修改要坚持把立法决策与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坚持把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结合,坚持把立法工作和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相结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规范。规定无论是制定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对此,代表们认为,从这里可以看出,立法法虽然规范的是立法,但涉及的却是所有公民的权益。这一规定,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立法实际效力不如“红头文件”等问题。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修正案(草案)规定: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针对这些表述,代表们建议,在修正案中增加“立法过程中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机制”的相关内容,增加“受理法律案的时限和不受理法律案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取消“一次审议的内容”,保证法律修改的审慎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代表们还建议,在修正案中授予最高法、最高检在法律制定或修改前,可以对相关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等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应当对基层人大探索创新的成功经验,以法律方式予以认可。(张燕 樊帆 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