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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多项立法议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3-13 09:01:56

  3月10日,记者从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甘肃代表团了解到,在我省全国人大代表酝酿提出的议案建议中,有多项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加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进程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颁布,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订。
  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随着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不断完善;近10年来,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多次作出部署。对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取得了诸多改革成果。加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出了重要部署,其中,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等重大改革部署,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密切相关。
  为此,路志强等多名代表联合提出议案,建议加快《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进程,完善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全面系统规定检察机关职权,将其他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完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措施;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修改完善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中过时的表述。
  代表们认为,通过总结司法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和试点经验,及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改革成果的法律化。

尽快制定《质量促进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质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内生动力。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了“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指明了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的前进方向和现实路径;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中国质量大会上强调,要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提升格局,把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这标志着质量建设已经上升到了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质量促进法,是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夏红民等代表联合提出关于尽快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
  代表们认为,质量促进法要着重规定国家质量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总则中应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等;在主体内容设计上应包括质量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建立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实施质量兴省(市)工作、探索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建立质量激励机制、质量创新、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构建质量诚信体系、提升服务业质量、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等;在法律责任上,应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第三方、消费者等社会主体相关法律职责。

人民监督员制度应立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通过从人民群众中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进行外部监督制约的一项制度。
  2003年8月,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报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实施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我国检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后,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14年9月联合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监督程序逐步规范,监督效果充分显现,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关心与重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同。
  路志强等代表认为,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法理依据明确,理论准备充分,制度实践丰富,立法条件成熟,既很有必要,又比较可行。
  为此,路志强等代表联合提出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吸纳司法改革成果和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建议可采取如下两种模式:一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容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稿,单列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监督员的职责、选任方式、监督范围和程序、监督效力和保障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记者 张燕 樊帆 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