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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办地方立法培训班 马青林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7-10 10:46:22

  7月8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地方立法培训班在全国人大培训基地开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分管立法工作的负责人,省政府和省直部分厅局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等140人参加了培训。
  马青林在开班式上指出,要充分认识修改立法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立法,作为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新修改的立法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重要的、有益的补充和探索。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这有利于地方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充分反映本地区的人文地理和发展进程,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定更加适合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切实做到有效管用提供了法律手段。同时,支持鼓励地方就一些改革发展事项进行先行先试的立法,也可以为国家立法探索有益经验。
     马青林强调,要学习领会立法法的精神实质,切实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各地要始终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同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无论是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还是审议重要法规草案,都要报请同级党委研究同意,真正使立法工作准确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要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推动和开展立法工作,注意处理好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变通权的民族自治地方,更要处理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符合民族地区实际变通的关系,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正确处理好权、责、利的关系,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又要加大监督力度、明晰法定责任,避免逐利避险、争权推责、揽功诿过。同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充分享受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更加重视采取立法方式,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用好立法资源,重视发挥立法在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作用,就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保证法律的衔接和统一;就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发挥好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广集民智,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保证改革发展亟须的制度及时出台和完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法规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要体现在立项、起草、审议、通过等全过程。要切实把握法规草案立项主导权,积极把握法规草案起草主导权,主动把握立法决策主导权,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的作用。
  就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马青林指出,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原则,关键要吃透“两头”,即吃透上位法规定、吃透本地实际需求。只有吃透上位法,就不会产生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抵触;只有吃透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主要矛盾,地方立法的特色性和可操作性才能得到更好地体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大力加强调查研究。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协商机制,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二是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特点和地方特色、体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推进精细化立法。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求“少而精”,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部法规可执行、易操作、真管用。防止立法贪大求全,华而不实,不搞重复立法,不搞为了立法而立法。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四是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文化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引领和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加大地方创制性法规立法力度,真正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努力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要不断激发和保护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认真听取并尊重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要结合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制定立法项目论证评估办法。要根据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州县赋予立法权的实际,积极探索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办法。要不断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各起草主体的职责、程序、标准和要求,对第三方委托起草机制和常委会在法规起草工作中的统筹协调机制、督促指导机制等进行明确。要重视立法研究基地、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发挥作用。六是认真做好立法评估。立法评估是促进立法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开展法规案审议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马青林强调,要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任务新要求的地方立法队伍。要高度重视各级人大常委会立法队伍建设,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和充实现有各级人大常委会立法队伍力量,以适应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级人大立法机构,切实加强立法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积极推进现有立法资源的整合,积极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地方立法,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团队的作用。不断加大对现有立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要不断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培训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据悉,这次培训班是以学习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为主,目的是使受培训人员对立法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规范有一个全面理解,切实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在为期四天的培训中,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党校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讲座。(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