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新闻 > 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9-25 12:00:55

  9月21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说明,并于22日下午进行了审议。
 
  条例提出,对符合条件并在兰州市发展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扶持经费,提供必要的创业条件,并在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市、县(区)政府应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金,资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
 
  鼓励企业经营者按照管理要素、科技人员、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企业采取股权激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形式,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成果转化活动。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做出的创新业绩,可以作为技术职务晋升和聘用的依据。
 
  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禁止其申请兰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兰州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的需要,是完善科技进步体制机制,集聚各方力量共同创新的需要。条例解决了科技进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记者 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