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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举行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1-13 09:19:33

  11月4日至6日,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在兰州举行。培训班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章晨、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副主任李高协分别作了《关于人大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规范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的专题辅导,与会人员还进行了交流讨论。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计划举办的这次培训,是适应人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司法监督工作水平的需要,也是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
 
  进行专题辅导时,章晨从司法公正的基本涵义;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完善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专业化水平;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增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章晨说,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追求“善法”,善法一定是对社会公正的法,但法律的公正不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实施中的公正。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同时,司法活动应当忠实地执行法律,依照法律规范行事,实践法律精神。
 
  就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章晨说,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司法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而不是代替司法公正。人大是立法机关、是监督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不能越俎代庖,行使应由司法机关行使的职权。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有大局观,评价要客观;要依职权行事、规范行事;要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要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促进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与支持并重,推动解决司法机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善于利用社会平台,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必须要有开放意识,必须坚决贯彻和坚持监督情况公开原则。
 
  李高协就立法基础知识、立法技术和自己对提高立法质量的思考,向与会人员作了讲解。他说,立法是冷静思考的结果,也是全面思考的结果,不要有立法的冲动。立项前,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研评估,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部门也应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现代立法的趋势是宜细不宜粗,题目不能太大太宏观,尽可能一事一法,向单一、具体的方向发展,尽可能地对规范的事项进行细化、量化。
 
  李高协说,多年来,法规的可操作性问题并未破题,它已成为地方立法的普遍缺陷和“软肋”。他认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评价标准至少应当包括调整对象和范围清晰、明确,没有模糊或者产生歧义;法源清、法理通,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清楚、明确,没有交叉或者重复;涉及行政收费、许可、审批、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时间,具体、公开、明白,便民利民;法意美、法条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具体可行,易执行、能落实;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和主要制度进行了细化,对上位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作了补充;对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的情形、行为进行了量化;条款文字表述规范、准确、精练、通俗、易懂;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鼓励性条款少,能管用的条文至少应占整个条文的30%以上。同时,要处理好条文“粗”与“细”的平衡。
 
  李高协说,质量是地方立法的灵魂,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精细化路线,力求做到法意美、法理通、法源清、法条实,不能过度干预群众生活,不能过多增加基层负担,不能过分弱化政府责任,不能过多涉及边边角角。
 
  李高协认为,立法一方面要解决眼前的问题,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开“空头支票”,更不能成为“空中楼阁”。同时,要把现行的有效政策、成熟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固定化、规范化。另一方面立法还要面向未来,既要有前瞻性,也要有可行性。有前瞻性,但不能好高骛远,有可行性,但不能目光短浅,既要脚踏实地,又要登高望远。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有立法任务的联系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培训会。(记者 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