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省人大民族立法培训班举行 马青林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1-17 08:52:31
11月11日至12日,全省人大民族立法培训班在兰州举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培训班上,全省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围绕民族立法的经验以及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作交流发言,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室主任艾其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副主任李高协分别作题为《我国民族地区立法指引和若干问题的分析》、《学习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的专题辅导。
马青林充分肯定了本期培训班所取得的成绩,并对当前民族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正确认识民族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民族立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马青林强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为民族地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民族地区立法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科学分析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和民族区域自治等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遵循,是指导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立法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同时,“四个全面”重大战略的推进,给民族立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抢抓机遇,面对挑战,迎难而上,努力做好民族立法工作。
马青林强调,要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切实行使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始终坚持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愿。要积极发挥人大在民族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法规立项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法规起草环节,对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案,人大常委会要主动介入、及早介入,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法规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推动起草单位按时提请审议;在法规草案审议环节,要抓住法规草案的关键条款,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审议,着力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注重发挥政府在民族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督促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好立法工作职责,作为发挥人大立法工作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人大与政府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增强立法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要有效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反馈等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要进一步突出立法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急需先立,紧紧抓住关系民族地方发展全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不搞重复性立法,不追“大”求“全”,确保立法工作最大限度地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新期待。
就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马青林指出,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民族地区的立法必须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既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又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从实际出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大力加强调查研究。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协商机制,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二是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特点和地方特色、体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推进精细化立法。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求“少而精”,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部法规可执行、易操作、真管用。防止立法贪大求全,华而不实,不搞重复立法,不搞为了立法而立法。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四是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文化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引领和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加大地方创制性法规立法力度,真正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努力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要不断激发和保护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认真听取并尊重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要结合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制定立法项目论证评估办法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机制。六是认真做好立法评估。立法评估是促进立法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开展法规案审议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马青林强调,要着力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任务、新要求的立法队伍。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培养造就一支理想信念坚定、明辨大是大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民族立法人才队伍。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争做忠诚老实、敢于担当的好干部。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主动做好民族立法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培训的长效机制,对立法工作队伍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多渠道的培训,不断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进一步整合立法人才资源,依托当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民族立法研究基地,建立民族立法人才库,将本地区有法律背景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理论教学研究的人才整合起来,作为当地的专家团队,为本地的地方立法服务。要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交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以及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之间的交流渠道,加大从法治工作一线选拔立法人才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中吸收立法人才的机制,切实为加强立法工作提供保障。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办公室负责同志,省民委分管副主任、甘南州、临夏州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辖有自治县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了培训。齐昕
培训班上,全省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围绕民族立法的经验以及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作交流发言,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室主任艾其来、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副主任李高协分别作题为《我国民族地区立法指引和若干问题的分析》、《学习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的专题辅导。
马青林充分肯定了本期培训班所取得的成绩,并对当前民族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正确认识民族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民族立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马青林强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为民族地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民族地区立法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科学分析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和民族区域自治等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理论观点,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遵循,是指导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立法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同时,“四个全面”重大战略的推进,给民族立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抢抓机遇,面对挑战,迎难而上,努力做好民族立法工作。
马青林强调,要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切实行使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要始终坚持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确保重大立法决策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愿。要积极发挥人大在民族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法规立项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法规起草环节,对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案,人大常委会要主动介入、及早介入,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法规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推动起草单位按时提请审议;在法规草案审议环节,要抓住法规草案的关键条款,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审议,着力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注重发挥政府在民族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督促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好立法工作职责,作为发挥人大立法工作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人大与政府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增强立法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要有效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反馈等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要进一步突出立法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急需先立,紧紧抓住关系民族地方发展全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不搞重复性立法,不追“大”求“全”,确保立法工作最大限度地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新期待。
就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马青林指出,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民族地区的立法必须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既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又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色,从实际出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大力加强调查研究。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协商机制,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二是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真正具有鲜明特点和地方特色、体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管用的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推进精细化立法。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求“少而精”,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每一部法规可执行、易操作、真管用。防止立法贪大求全,华而不实,不搞重复立法,不搞为了立法而立法。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四是依法开展创制性立法。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文化体制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立法探索,引领和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加大地方创制性法规立法力度,真正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努力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要不断激发和保护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认真听取并尊重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要结合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制定立法项目论证评估办法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机制。六是认真做好立法评估。立法评估是促进立法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开展法规案审议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马青林强调,要着力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任务、新要求的立法队伍。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培养造就一支理想信念坚定、明辨大是大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民族立法人才队伍。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争做忠诚老实、敢于担当的好干部。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主动做好民族立法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培训的长效机制,对立法工作队伍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多渠道的培训,不断提升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进一步整合立法人才资源,依托当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民族立法研究基地,建立民族立法人才库,将本地区有法律背景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理论教学研究的人才整合起来,作为当地的专家团队,为本地的地方立法服务。要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人大与“一府两院”干部交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三支队伍以及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之间的交流渠道,加大从法治工作一线选拔立法人才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中吸收立法人才的机制,切实为加强立法工作提供保障。
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办公室负责同志,省民委分管副主任、甘南州、临夏州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辖有自治县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参加了培训。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