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不实行“两院制”?

稿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5-01-26 18:27:30

       我们经常会听到两院制的说法。所谓两院制,简单地说就是把议会分成两个部分,由它们共同行使议会的权力。各个国家对两院称呼不同,如英国议会的两院叫贵族院平民院,通常又叫作上院下院;美国国会、日本国会叫参议院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国民议会;荷兰叫第一院第二院;瑞士叫联邦院国民院,等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不实行两院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上,强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有机地协调起来。这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重要基础。


        还有,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使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兼顾了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没有平起平坐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每年至少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这种体制,好处很大。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避免了在实际运作中不必要的牵扯,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能集中有效地进行。


        也有人把政协比作实行两院制议会的上议院。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如果把人民政协也搞成国家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在我国,政协不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