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宕昌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决议
稿件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22 12:36:03
近日,在甘肃省宕昌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上,为全面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确保该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该县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了决议。
《决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必须坚持事前审核制度。对所有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临时性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县级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决议》指出,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应当按照民主决策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向社会公布制度。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必须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使公众普遍知晓,方便查阅,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
为了明确备案审查程序,《决议》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人大常委会备查;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接收、登记,并根据其内容,负责分送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有关机关和代表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后,县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送交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照职责分工送交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回函说明理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收到审查要求和建议后,在六十日内对送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反馈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意见的,应当依法定程序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认为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审查机关说明理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处理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宕昌县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决议》将对加强全县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强化备案审查工作人员配置、明确职责分工,杜绝瞒报,防止漏报,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