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凉:人大监督工作有了“度量衡”
稿件来源:平凉市人大 发布时间:2015-01-22 12:44:41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实质上是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量化评分,这种办法更客观、更准确地评价了‘一府两院’工作”。在近日召开的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时这样说。今年以来,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讨论通过了《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暂行办法》,对测评内容、对象目标、具体环节、量化标准和结果运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用满意度百分比衡量“一府两院”工作成效,这已经成为人大监督的“度量衡”。
测评内容广泛,涵盖“一府两院”工作的方方面面
测评办法中规定,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财政预算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情况,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依法履行审判、检察工作职责情况均纳入人大监督的满意度测评范围,涵盖了“一府两院”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计民生和法律法规实施等重大事项作为满意度测评的重中之重,充分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依法监督的特点。
测评对象全面,包含本市辖区内所有执法单位
目前,大多数“垂直部门”掌握着一定的经济管理和执法权限,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决定决议的落实,与许多“垂直部门”的工作密不可分。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执法职能,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此,测评办法规定:“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将“垂直部门”和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监督范围,消除人大监督工作“盲区”,通过有效监督来支持他们扎实开展工作、服务地方发展,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完整实现的同时,有效规范其执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测评过程规范,涉及人大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单位负责人对议题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或专题调查研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会议、走访群众、查阅资料等方式,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掌握被测评部门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被视察、检查或专题调查研究的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通过专项报告形式报告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人民政府一个部门工作的,由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对报告进行深入审议。审议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回答组成人员询问。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决定报告是否通过。
测评方法科学,坚持通过“量化”准确评价工作
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充分审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从 “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中做出一种评价。组成人员投票结束后进行现场计票,弃权票和无效票不纳入统计,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进行公布。满意票占到会组成人员有效票80%以上(含80%)的,测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在80%以下(不含80%)、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50%以上(不含50%)的,测评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意票占50%以上(含50%)的,测评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等次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
测评结果运用,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对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未通过的,由报告机关根据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进行报告。如果第二次报告仍未通过,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对报告人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依法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予以答复或者将测评结果汇报市委通过组织程序提出辞职、免职或撤销职务的建议。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处理。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把脉,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在会后7日内转交报告机关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落实,促进“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