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稿件来源:静宁人大 发布时间:2015-01-22 12:48:23

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静宁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甘肃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平凉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静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使《办法》内容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实际,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静宁县人大办公室下发了《静宁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了“一府两院”、乡镇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个人本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办法》共十六条,分需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及报送时间、报送应当提交的材料、接收登记机构及其职权、审查机构及其职权等四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了规定。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乡(镇)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规定,凡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相应的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的纸质文本一式十份和相应电子文本,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办法》指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和通知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的制定机关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等日常工作,并根据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负责分送审查机构审查。常委会工作机构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等不适当的情形。其次,对于收到的审查要求和建议,审查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对送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规范性文件有违反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对于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处理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静宁县政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办法》将加强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强化备案审查工作人员配置、明确职责分工,杜绝瞒报,防止漏报,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