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对红头文件“体检”立新规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2 13:00:10


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的规定是否合法?其合法性谁来审查?不当的规定如何撤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红头文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其真正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共利益,自今年起修订实施的《宁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宁县尚属首次。


明确规定哪些红头文件列入“体检”


为确保红头文件的严肃性,办法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通过的决议、决定;(三)其他规范性文件。报送的内容主要有初步审查意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和说明材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明确规定由谁审查


为确保红头文件的时效性,办法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分类、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明确主办机构,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书面告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明确规定审查什么


为确保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范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三)与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无法适用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明确规定谁有权提请审查


为确保红头文件的规范性,办法规定,除宁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民都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和要求。


据悉,办法启动实施以来,宁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开展生猪屠宰和猪肉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公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确保了这些文件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