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西:出台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2 13:06:04
近日,甘肃省定西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为定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询问和质询提供制度规范和操作依据,同时也标志着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着眼于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决定从今年开始启动开展询问。为此,该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询问和质询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今年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参考借鉴全国部分市州的做法和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先后几易其稿,制定出台了《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分四个章节,共二十五条。
针对询问,暂行办法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开展专题询问。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分组会议上的专题询问可以随问随答。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
针对质询,暂行办法规定:质询案由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以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执行《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不力的审议意见,合理确定议题,尽快启动开展专题询问,运用这一刚性监督方式,进一步彰显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