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质询权“导航”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2 13:32:20

    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利,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近日,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质询权提供了依据。
  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合法性
  起草过程中,平凉市人大常委会首先明确,《办法》的制定要坚持法定性原则,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之相冲突。为此,起草人员首先查阅了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甘肃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关于质询的表述,凡是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的,坚持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一律没有变通。如对质询案提出的条件、质询的对象、质询案提出的形式和内容等的规定,即对“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谁、以什么形式提出质询案”的问题,均采用现行法律原文规定,保证《办法》的合法性。
  紧扣工作实际,注重可操作性
  为使《办法》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起草人员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途径,搜集整理了外省区市开展过的一些质询案案例,根据其实践经验和做法,结合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如,考虑到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只设有工作委员会而没有专门委员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且会议议程要提前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等实际,办法对“质询案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等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在什么时间,向谁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由谁审定,交由谁答复,在什么时间和地点答复”,以及“质询的具体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或部门时由谁答复”等问题。
  突出监督实效,注重严肃性
  质询作为人大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若在质询办法中未对其效果作严格规定,势必会削弱质询的力度。为此,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对质询效果作了进一步强化。除了按照代表法、监督法的规定,对质询答复不满意时可责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外,《办法》还规定,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时,可“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同时,规定“质询案中涉及待办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另外,还规定“质询案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将人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这些规定,维护了质询的严肃性,确保了质询效果。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庄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亮在审议时认为:“《办法》的语言表述简练规范,全文只有1200余字,除序言外,正文部分只有12条,但其内容却涵盖了质询的主体、对象、范围,质询案的形式、审查、答复、撤销及公开,以及对答复不满意的处理、涉及具体事项的处理、相关材料的提供、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很强,这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质询权提供了一幅清晰的‘导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