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庆城:修订完善信访工作办法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7-24 10:21:25
为了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近日,甘肃省庆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庆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系统、全面地对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受理如下信访案件: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的建议和意见;对“一府两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司法机关办理终结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的申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对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了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转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的信访案件,按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提出处理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典型的信访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写明案件内容,提出处理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注意见后,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示,并按批示办理。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信访案件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提交简明扼要、有针对性的结案报告。
《办法》对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承办单位和信访人的权责等事项也做了明确要求:承办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对逾期没有报送结案报告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对于突发和紧急等信访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可要求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实行信访案件抽查回访制度,不定期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及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理来访活动中,要热情、耐心、认真、细致,坚持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不推诿、敷衍和拖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当事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处理、销毁信访材料,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人的信访案件时,要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申请回避;信访人应遵守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无理取闹,不得长期滞留,不得侮辱、威胁、伤害、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和机关其他人员,不得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机关。时聪
《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受理如下信访案件: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的建议和意见;对“一府两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司法机关办理终结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的申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对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了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转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程序: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的信访案件,按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提出处理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典型的信访案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写明案件内容,提出处理建议,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注意见后,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示,并按批示办理。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信访案件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提交简明扼要、有针对性的结案报告。
《办法》对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承办单位和信访人的权责等事项也做了明确要求:承办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对逾期没有报送结案报告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对于突发和紧急等信访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可要求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实行信访案件抽查回访制度,不定期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及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理来访活动中,要热情、耐心、认真、细致,坚持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不推诿、敷衍和拖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当事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处理、销毁信访材料,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人的信访案件时,要向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申请回避;信访人应遵守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无理取闹,不得长期滞留,不得侮辱、威胁、伤害、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和机关其他人员,不得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机关。时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