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昌市委出台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的意见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0-19 10:05:09
近日,甘肃省金昌市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党委对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县(区)人大对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人大认真依法行使职权三个方面,对加强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提出了要求。
市委以文件形式规范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在金昌市还是第一次。
《意见》强调,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级党委必须把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方面,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保证乡镇、街道(社区)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水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意见》要求,县(区)、乡镇两级党委要把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统一研究、统一安排、统一推进、统一考核。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县(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定期向县(区)党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定期听取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
《意见》要求,加强乡镇人大队伍建设,2万人以下的乡镇,设人大主席1人,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2万人以上的乡镇,同时设专职人大副主席1人,配备2至3名工作人员。城市街道(社区)设立人大工委,作为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设专职工委主任1人,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主任提名为县(区)人大代表人选;是中共党员的,提名为本级党委委员人选。县(区)党委组织部门酝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主任人选时,应先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后再报党委常委会讨论。乡镇人大主席、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主任享受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党政主要领导同职级待遇。乡镇设立规范的人大办公室,作为乡镇人大工作办事机构和人大代表联络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工作。
《意见》要求,县(区)党委要积极研究落实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经费,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社区)人大有效开展工作。县(区)政府要将乡镇人大会议经费、办公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实行专款专用。按每个乡镇人大、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人大代表之家”)每年2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人代会经费按会议预算列支;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安排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
《意见》强调,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安排督查调研活动,检查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乡镇人大及街道(社区)人大工委每年年底前要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同级党委汇报全年工作情况。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指导,建好管好“人大代表之家”,督促乡镇、街道(社区)抓好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制订计划,指导和支持乡镇人大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每年召开一次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暨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相互学习,提升工作水平。
《意见》要求,要加强代表选举全过程监督,确保代表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要注重代表履职的连续性,每届连任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依法开好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乡镇人代会,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乡镇人大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要完善监督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督促工作落实,推动问题解决。各乡镇、街道(社区)人大要制订详细的代表工作计划,建立每年至少两次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小组、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系”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要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和代表届中调整机制,对不称职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职、工作变动不方便履职的代表,建议代表本人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 (通讯员 侍万新)
市委以文件形式规范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在金昌市还是第一次。
《意见》强调,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级党委必须把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方面,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保证乡镇、街道(社区)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水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意见》要求,县(区)、乡镇两级党委要把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统一研究、统一安排、统一推进、统一考核。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县(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定期向县(区)党委请示报告重要事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定期听取乡镇(街道)人大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
《意见》要求,加强乡镇人大队伍建设,2万人以下的乡镇,设人大主席1人,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2万人以上的乡镇,同时设专职人大副主席1人,配备2至3名工作人员。城市街道(社区)设立人大工委,作为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设专职工委主任1人,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主任提名为县(区)人大代表人选;是中共党员的,提名为本级党委委员人选。县(区)党委组织部门酝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主任人选时,应先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后再报党委常委会讨论。乡镇人大主席、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主任享受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党政主要领导同职级待遇。乡镇设立规范的人大办公室,作为乡镇人大工作办事机构和人大代表联络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工作。
《意见》要求,县(区)党委要积极研究落实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经费,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社区)人大有效开展工作。县(区)政府要将乡镇人大会议经费、办公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实行专款专用。按每个乡镇人大、街道(社区)人大工委(“人大代表之家”)每年2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人代会经费按会议预算列支;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安排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
《意见》强调,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安排督查调研活动,检查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乡镇人大及街道(社区)人大工委每年年底前要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同级党委汇报全年工作情况。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指导,建好管好“人大代表之家”,督促乡镇、街道(社区)抓好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制订计划,指导和支持乡镇人大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每年召开一次乡镇、街道(社区)人大工作暨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相互学习,提升工作水平。
《意见》要求,要加强代表选举全过程监督,确保代表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要注重代表履职的连续性,每届连任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要依法开好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乡镇人代会,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乡镇人大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要完善监督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督促工作落实,推动问题解决。各乡镇、街道(社区)人大要制订详细的代表工作计划,建立每年至少两次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小组、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系”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要探索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和代表届中调整机制,对不称职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职、工作变动不方便履职的代表,建议代表本人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 (通讯员 侍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