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机制 强化保障 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张掖市委印发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方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1-23 08:13:57
近日,甘肃省张掖市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有关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文件的实施方案,要求各主体责任单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人员、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支持和保证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据悉,这是9月29日中共张掖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结束后,张掖市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纲领性文件。方案按照坚持问题导向、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于事有效的原则,将梳理归类的五个方面30项工作任务按职能职责,分解落实到了各县区和相关责任单位。
方案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每5年召开一次市委人大工作会议、每年专题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制度;建立人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人大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党员组成人员先锋模范作用等。
方案明确了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司法工作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以及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了政府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的制度,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完善了人大主导立法机制、加强立法工作办事机构和立法专业队伍建设、市政府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的程序、审次和协调解决争议问题等制度,对建立健全立法前评估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协商制度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人员、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和已退休的本级原党政领导同志,一般不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人选;完善“两联系”制度,建立健全各级代表联络机构,加强代表联络、服务和培训工作;建立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1次,由各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定期向选举单位提交履职情况报告;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方案提出,要加强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建设,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占组成人员总数的60%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和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工作任务重、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专职副主席1人,设立乡镇人大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2名;设立街道、社区管委会人大工委,设专职主任1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人大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有计划地推动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
方案提出,要保障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县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乡镇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分级制定人大工作经费标准、法定会议经费标准、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经费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督办代表建议经费标准和代表履职补助补贴标准,市、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通讯员 安雪亮)
据悉,这是9月29日中共张掖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结束后,张掖市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纲领性文件。方案按照坚持问题导向、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于事有效的原则,将梳理归类的五个方面30项工作任务按职能职责,分解落实到了各县区和相关责任单位。
方案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每5年召开一次市委人大工作会议、每年专题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制度;建立人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人大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充分发挥党员代表、党员组成人员先锋模范作用等。
方案明确了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司法工作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监督以及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了政府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的制度,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完善了人大主导立法机制、加强立法工作办事机构和立法专业队伍建设、市政府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的程序、审次和协调解决争议问题等制度,对建立健全立法前评估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立法协商制度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人员、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和已退休的本级原党政领导同志,一般不提名为本级人大代表人选;完善“两联系”制度,建立健全各级代表联络机构,加强代表联络、服务和培训工作;建立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制度,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1次,由各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定期向选举单位提交履职情况报告;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方案提出,要加强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建设,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占组成人员总数的60%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和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工作任务重、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备专职副主席1人,设立乡镇人大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2名;设立街道、社区管委会人大工委,设专职主任1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人大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有计划地推动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
方案提出,要保障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县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乡镇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分级制定人大工作经费标准、法定会议经费标准、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经费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督办代表建议经费标准和代表履职补助补贴标准,市、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通讯员 安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