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委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立新规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12-11 07:07:23

  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人大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委员不能正常履职或一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常委会会议,应辞去委员职务;人大干部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本报讯 (通讯员 成瑞 陈文)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精神和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从五个方面制定26条措施,对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
 
  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针对近年来部分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有关人员对人大会议重视不够、到会率低、发言不积极、听取意见不认真等一些实际情况,《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法定职责按时出席会议,“一府两院”有关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列席会议。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出席会议的人员要认真参加有关议题的视察、调研活动,在会议期间积极发言。人大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涉及会议议题的“一府两院”除按要求由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外,相关部门应派2名以上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回答有关问题。
 
  建立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针对部分人大代表在选举时积极性高、选上后不认真履职,特别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代表和企业负责人代表借口工作忙,不愿参加代表活动的问题,《意见》提出,对不称职或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职、工作变动不方便履职的代表,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正常履职或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辞去委员职务。
 
  加强新区和开发区人大工作。针对兰州新区、高新区托管部分乡镇,但人大工作“断层”、“空档”的问题,《意见》结合实际,对省委意见提出的“开发区、新区等参照街道设立人大工委并开展工作”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提出,兰州新区、高新区党工委班子中要有分管人大工作的领导,要确定一个部门承担人大工作职能,负责做好代表联络、转办、代表建议、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兰州新区、高新区设立人大工委。
 
  加强乡镇、街道人大建设。针对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建设滞后,没有专职人员,职能“弱化”的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对强化乡镇、街道人大建设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意见》提出,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街道人大工委设专职主任。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1名。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和交流,选派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各乡镇、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办公室,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3名;常住人口3万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2名。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大对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加强人大机关力量建设。针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不健全、编制短缺、人员不足且年龄普遍偏大,部分工作部门包括负责人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和制约人大工作发展的问题,《意见》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适当增加市、县(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市、县(区)人大机关增加人员编制,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意见,本级党委编制部门负责落实、调剂解决。人大机关工作部门干部的配备应充分采纳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人大机关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推进代表活动经费制度化。针对市、县(区)财政部门保障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较好,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支出标准和支出形式不够明确,代表活动经费不能用、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意见》提出,根据实际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代表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细则,合理确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的经费标准和支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