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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法治中国出谋划策 甘肃团代表提出多项立法建议

稿件来源:甘肃人大网-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5-01-22 12:30:06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甘肃省代表团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关系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大事要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向大会提交议案2件,建议138件。记者注意到,甘肃团代表在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建议、进行呼吁的同时,向大会提交了多项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为建设法治中国出谋划策。
修改完善拒执罪追诉程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指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专门设立此项罪,1998年之前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1998年刑诉法修改后,“两院”和四部委制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追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判。由于公检法各部门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骤降,此项罪名基本形同虚设。由于打击不力,执行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年年发生,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并有蔓延之势,已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就拒执罪来说,机械地坚持和强调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因此,梁明远等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拒执罪追诉程序的规定,严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代表在建议中说,改变拒执罪诉讼制度设计,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模式:1.赋予法院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动权。参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追究方式,设立特殊的诉讼程序,由执行法院法官组成合议庭,根据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所固定的证据,对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规避抗拒执行犯罪进行审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直至作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判决,以保证准确、及时适用法律打击犯罪。2.允许债权人提起刑事自诉。拒执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的严重,对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构成拒执罪的,可以改为自诉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启动程序,法院直接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不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质证后作出判决。3.直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不改变公诉案件的前提下,仿照职务犯罪案件追诉模式,将拒执罪案件改为直接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程序。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行为构成拒执罪的,直接将在执行中所固定的证据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
  代表们同时建议,明确统一追究拒执罪的执法标准。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需要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统一标准尺度。
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程序法治并未覆盖国家管理的全部领域,行政给付、行政指导等大多数行政行为缺乏程序规范,导致这些领域引发争议;保障公民程序权益的程序制度还不健全,轻视甚至侵犯公民程序性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带有行政基本法性质的《行政程序法》至今缺失。梁明远等代表提出建议,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之成为普遍遵循的程序规定。
  代表们建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程序法》列入立法日程,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通过程序控权规范政府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权力,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立法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表明了中央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坚强决心。当前,我国面临职务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亟须完善职务犯罪惩治法律体系,保持职务犯罪惩治的高压态势。路志强等代表提出建议,呼吁立法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
  代表们认为,完善职务犯罪惩治法律体系,首先应强化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十五大以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达2000多项,但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的主要是国家公职人员,有的并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权威性,亟须建立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律,形成集防范、控制和惩治为一体的法律体系。
  代表们建议,制定与当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相匹配的法律,形成内容互补、层次衔接的反腐法网。完善现行《刑法》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以涉嫌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标准界定职务犯罪的性质,由此造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真空”地带。另外,我国刑法对个人贪污贿赂犯罪打击较严,对单位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较低;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打击较严,对行贿行为则较为宽宥,致使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私设小金库、集体贪污贿赂案件日趋增多,不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代表们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限;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行贿人无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具有行贿行为,达到应受刑法惩罚的程度,就应认定为行贿罪,行贿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只作为行贿罪的量刑情节;考虑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对单位贪污、挪用公款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单位贪腐行为对我国经济的侵害。
  代表们认为,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体系,要构筑职务犯罪牢固防线。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制度与职务犯罪惩治法律制度是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方面。当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并没有专门的中央立法,各地依据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较低、质量参差不齐、操作标准不一、权威性、强制性不足,亟须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
  代表们建议,一是要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定位。二是要明确职务犯罪预防权的行使主体和对象、范围。三是要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行为模式和运行机制。四是要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程序规范。五是要明确职务犯罪预防的责任设定。
大力治理互联网色情低俗问题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站数量320万个,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功不可没,但形形色色的网络色情低俗内容却对人们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涉世不深、免疫力不强的青少年受害尤甚。尽管2009年以来,有关政府部门持续开展了一系列整治,关停了大批淫秽色情网站,清除了大量有害信息,明显遏制了网络淫秽色情现象,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备,治理色情低俗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互联网“软色情”问题未得到根治。彭长城等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国家加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治理互联网色情低俗问题。
  代表们建议,申请加快立法进程。向全国人大提请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借鉴其他国家如美国《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俄罗斯《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法国《菲勒修正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日本《与儿童卖春、儿童性侵犯有关行为的处罚及相关儿童保护法》等,规定我国青少年网络色情内容的防治准则等,以法律的形式严厉打击互联网色情低俗,为青少年营造纯净健康的上网环境。明确治理标准。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修订,明确现阶段打击互联网色情低俗信息的法律依据,制定清晰的色情、低俗等判定标准并对外公布,以便于网站、网民自律、自我把关。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网站、斩断网络色情传播利益链的同时,对正规网站的“软色情”进行严厉监管。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促使网站提高社会责任感,重视传播内容的规范性,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综合治理体系。将打击互联网色情低俗专项行动变成常态化,建立互联网长效监管机制,特别是网络色情低俗内容防范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管理,强化主动监管能力。各个互联网管理部门间加强统一协作、形成合力,力争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相得益彰的互联网综合治理体系。
立法规范刑事司法救助
  刑事司法救助,是国家对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获得充分赔偿,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该项制度自探索实施以来,较好地维护了刑事被害人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有关刑事司法救助的依据主要是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八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属于原则性规定,对于实际工作的规范作用有限,各地普遍反映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制度,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困难和障碍,导致实际开展救助的情况仍不理想。路志强等代表提出建议,呼吁国家立法规范刑事司法救助制度。
  代表们建议,全国人大在相关机关的配合下,尽早开展刑事司法救助的立法调研工作,将制定专门的刑事司法救助法提上议事日程,尤其是对司法救助的对象、机构、内容、数额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刑事司法救助制度全面、规范、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制定网络交易法
  网络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国内网络交易市场发展十分迅猛,网络消费已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交易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全新生产经营模式,不仅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带动了物流快递等关联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市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特点,也带来了我国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市场的乱象横生,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网上传销、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售后服务无保障以及消费者维权难等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梁明远等代表提出建议,要求国家制定网络交易法,建立健全规范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交易的法律体系,以促进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代表们建议,以现有的立法实践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吸收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制定我国的网络交易法,由其统领下位的部门立法,共同构建完整的网络交易法律体系。
  代表们认为,立法中,应由法律授权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监管网络交易市场,应建立统一的网络交易准入制度,应建立网络交易监督机制,应建立网络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应建立网络交易税收登记制度,应建立网络交易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应创设网络交易担保救济制度。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快学前教育立法
  我国的学前教育由于受传统习惯、体制因素和家长素质的影响,超前教育、超负荷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问题比较突出,让3岁多的小孩提笔写字、背诵诗词、练习绘画,拔苗助长,加重了小孩的负担,摧残了小孩的身心健康,导致小孩厌学,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应该引起国家的重视。
  马百龄等代表提出建议,呼吁国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快学前教育立法。
  代表们在建议中说,如德国,他们的做法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德国的《基本法》(即宪法)中,第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禁止设立先修学校,也就是学前班。德国孩子在小学前“唯一的任务”就是快乐成长。教育专家认为,孩子的天性是玩耍,所以要做符合孩子天性的事情,不要违背孩子的成长规律。
  代表们说,欧洲许多国家对待小孩的做法基本上大同小异。例如匈牙利立法规定:严格禁止教授幼儿园期间的孩子学习写作、阅读、计算等。与欧洲国家相反,我国的孩子在幼儿园已经把小学一年级的知识基本上学完了,按照正常思维去推测,欧洲的孩子在起跑线上已经输给了中国的孩子。但事实不是这样,自诺贝尔奖设立以来,德国人(含移民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德裔)获得诺贝尔奖人数将近占总人数的一半,换句话说,8200万德国人分享了一半的诺贝尔奖,而全球另外的60多亿人口只获得了剩下的一半。
  代表们说,欧洲人认为,孩子的成长有其自身的规律,教育就要让他们在相应的阶段做相应的事情,表面上看,我国的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很扎实,但因此造成了孩子被动接受知识而疏忽主动思考,勤于动手的习惯。
  代表们指出,我们应该抛开中西教育优劣的争议,直面中西教育特别是早期教育所产生的巨大差异,不难看出,西方教育自有它的科学之处和可取之处。
  代表们认为,如果说在上学前对孩子非要进行“教育”的话,重点只有三个方面:
  基本的社会常识,比如不允许暴力,不大声说话等;孩子的动作能力,在幼儿园期间孩子会根据自己的兴趣参与手工制作,培养他们从小就主动做具体事情的能力;保护孩子感情胚胎,培养情商,培养领导力。
  代表们建议:国家应从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借鉴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学前教育立法的成功范例,把我国学前教育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第一,禁止设立学前班;第二,如果确需设立学前班,决不能把写字、阅读、写作等列为教育内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确立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学前教育强化督查指导,对违背少儿成长规律、超前、超负荷教育的问题严加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存在。
  国家要加大学前教育科学理念的宣传,引导广大家长及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了祖国的未来,主动减负降压,保证孩子在快乐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