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稿件来源:每日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5-01-21 19:48:11

——201011月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牢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及时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执法司法活动,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侦、违法立案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违法将案件长期搁置不作结论、违法另案处理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所)外执行、超期羁押等问题。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及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相关规定的监督。积极探索和完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措施。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中,着力完善实施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依法行使抗诉职能,正确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和立案通知等监督形式,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坚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途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领导机制,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注重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积极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措施,推行调查核实、提醒引导、建议更换办案人等多种监督手段,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质量。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活动,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检务督查工作,依法依纪查处检察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执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规定,强化对自侦、起诉活动和涉案款物处理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积极推行和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大力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专业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五、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从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自觉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认真研究处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和建议指出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结果,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重视协商解决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必要的操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各级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主动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执法和监管活动情况。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的,应当积极补充侦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及时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听取意见。


  七、各级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审结并送达裁判文书。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机关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检察机关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调取或者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应当及时提供。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支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


  各级审判机关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民事执行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审判机关应当受理;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或者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努力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对基层检察机关的保障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检察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及时函复办理结果。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表达合理诉求,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项调研,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的事项,交检察机关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报告结果。


  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应当按照本决议要求,研究提出贯彻的具体措施,切实付诸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