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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30天,女方产假180天、男方护理假30天 修正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4-11 15:35:14

  4月1日下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修正版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关于我省“二孩时代”的种种猜想,甚至“误读”,终于尘埃落定。
  
  近期,全国各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进入密集修法时期,二孩政策的地方版本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3月29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正案草案中的许多规定立即受到了新闻媒体的关注,个中相关内容甚至被媒体误读,《人民日报》专门刊文以正视听。
  
  尘埃终落定,让我们看看修正版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新鲜内容。
  
  女方产假180天、男方护理假30天,假期天数或为全国最“豪华”
  
  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条例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各有子女的,可申请再生一胎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条例同时规定,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条例还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农村居民少数民族家庭可申请“第三孩”
  
  条例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老人老办法,原独生子女父母依然享受奖励和优待
  
  条例中规定,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条例中还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上述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公益岗位中就业;
  
  (四)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