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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有法可依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4-11 15:38:33

  4月1日下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

  这是我省重新制定出台的节约能源地方性法规,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同时废止。

  节约能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之举,也是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2014年7月,我省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历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终获通过的《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如何突出甘肃特色,始终是立法者关注的焦点。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及我省近年来节约能源的新要求,对节能管理体制、节能监察体系、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发展战略、节能管理、节能重点领域管理职能、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内容都进行了设置。

  条例从总体上确立了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节约与发展并举等原则,条例中规定:节约能源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发展战略。

  为加大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和全民参与意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节约能源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约能源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能源意识,提倡节约型生产和消费方式。

  节约能源成为“硬指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能源目标责任制和节约能源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能源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约能源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同时,条例规定,定期开展能源审计,逐步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农村节能备受社会关注,条例规定,加强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规模化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使用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的节约能源设施和节约能源产品。

  条例还规定,在工业、商务、建筑、农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节约能源领域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支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分析评价、融资、技术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约能源效益。

     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条例提出,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励在停车场、住宅区建设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为鼓励绿色出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和保障居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节能低碳绿色出行。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挤占。已经取消或者挤占的,应当限期重建或者恢复。

  条例还特别提出,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允许车辆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