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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弥补物业管理法律空白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4-12 09:42:00

  3月30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4月1日批准了这一《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9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飞跃在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说明时说,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市已有物业服务企业673家。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业主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现代服务意识和体系的建立则稍显迟滞。目前,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已进入转型期,矛盾纠纷增多,部分矛盾甚至升级为局部性的群体性事件。席飞跃说,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善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以弥补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审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影响深远,《条例》不仅解决了物业管理监管缺失的问题,还解决了业主大会召开难、物业管理资料管理不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规范、物业企业经营不规范和物业企业代人受过等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

  《条例》规定,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30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条例》明确,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及管理收费事项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条例》还对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予以明确,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建物;将住宅合租作为员工宿舍供多人居住,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等。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改变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提高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位停车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营业摊点;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