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4-12 09:43:00
3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说明,并于3月30日对条例及说明进行了审查,4月1日批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是在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修订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部专门规范兰州市地方立法的法规。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飞跃说,兰州市的地方立法始于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当时是“拟定”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将“拟定权”上升为制定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00年国家制定立法法后,兰州市总结地方立法实际,于2010年制定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2010年,根据监督法,又进行过一次修订。
席飞跃说,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立法贯彻落实立法法,修订各自的立法条例成了当务之急。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审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贯彻了上位法的规定,法规内容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也参照了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合理合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条例提出,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条例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条例提出,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条例明确,新制定法规的施行日期除必需即时生效的外,一般应当与公布时间相隔1至3个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王仲毅
《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是在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修订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部专门规范兰州市地方立法的法规。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席飞跃说,兰州市的地方立法始于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当时是“拟定”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将“拟定权”上升为制定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00年国家制定立法法后,兰州市总结地方立法实际,于2010年制定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规定》,2010年,根据监督法,又进行过一次修订。
席飞跃说,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立法贯彻落实立法法,修订各自的立法条例成了当务之急。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审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贯彻了上位法的规定,法规内容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也参照了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合理合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条例提出,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条例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条例提出,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条例明确,新制定法规的施行日期除必需即时生效的外,一般应当与公布时间相隔1至3个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王仲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