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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月1日开始实施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6-06 10:02:34

  6月1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科技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

  中央驻甘媒体,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等30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和省科技厅副厅长毛曼君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刘来宁主持。

  庞波介绍了《条例》的修订过程,并对《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作了介绍。他说,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并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共二十九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我省省情和区域特色,具体体现在:

  下放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同时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主要用途。这是国家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试点经验和成果的具体体现,使科技人员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一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使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保障科研工作的同时,也能兼顾单位内部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从而更好地调动单位内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

  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为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条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奖励和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者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的,从净收入中分别提取不低于60%、60%和1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国家法律中,上述比例分别为50%、50%和5%。

  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主体。《条例》规定,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条例》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纳入其中,并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移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建立了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条例》规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将科技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科研管理。这些措施,是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

  据毛曼君介绍,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省科技厅将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建立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将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依据。完善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激励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制度,支持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设科技成果中试与产业化载体,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服务,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执法力度。要统筹用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稳定投入机制,将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结合起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逐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要求,加强对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执法制度,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把我省早日建成创新型省份。贾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