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动态 > 正文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一揽子修正三法规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8-02 12:13:28

  7月29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进行修改。

  此前,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修改三个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为什么修改?修改了哪些主要内容?我们来仔细梳理。

  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将我省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实践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规范提升为法规条文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对新形势下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三部法律作了修改。同月,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保持与“三法”的有关规定一致,结合我省人大换届选举和代表工作的实践,需要对我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和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人大工作,规范和支持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以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据悉,这次修改我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总体思路是:根据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一是对应国家大法的修改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保持同上位法的精神相一致;二是将我省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实践中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规范提升为法规条文;三是针对与现行有关政策、制度不相符合及操作性不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这次修改是部分修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从制度上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选举法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增加选民登记和受委托投票的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修改后的细则中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同时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修改后的细则对委托投票作出规定,“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可记载、可审核的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的方式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因劳教场所已取消,修改后的细则删除了“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或者劳教场所”等字样。

  修改后的细则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修改后的细则对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公布作出了明确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细则参照选举法的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细则中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

  修改后的细则对代表的补选作出规定,补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实施;补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充实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加强对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

  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明确规定,“代表持证视察后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进一步加强代表履职监督,明确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范围和形式。为了方便操作,规定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时间和形式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规定。办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作履职情况报告,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规定。”

  我省的“人大代表之家”建设通过两年的努力已经达到所有乡镇、街道全覆盖,成为我省开展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阵地和有效载体。修改后的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人大代表之家”为依托,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修改后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配置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应当专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六)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作为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和人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等事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员构成和会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定期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九)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十)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条例规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修改后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提出了刚性要求。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修改后的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还对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以及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工作,代表的罢免、辞职、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加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还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等各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张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