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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保障公路工程质量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9-30 09:51:24

  本报讯 (记者 薛文阅)9月26日上午,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交审议的《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

  9月25日上午,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康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对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分别作了说明。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省公路网总里程达到14.01万公里。随着公路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投资及管理主体已明显多元化,社会对公路质量安全的期望也越来越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公路工程建设中也出现了市场不够规范,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质量安全隐患依然较多。加之目前我省尚无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已不能适应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客观形势。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预防和减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十分必要。

  2012年,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工作小组,开始条例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多次调研、专题讨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论证,省政府法制办邀请有关律师、高校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多名专家论证,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6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最终形成本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三十三条,主要是以行业管理规范为重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从业行为,加强政府监管。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了监管执法职权,规范了相关单位、人员从业行为。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笑虎提出,道路勘察、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应当进一步明确责任,对设计不合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从源头上查找,追究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建议,对建设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合理对等的原则进行设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既要交给交通建设部门,也要强调发挥安监、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多明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关于工程竣工事后监管的内容。他说,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一定期限内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要倒查追溯。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慧指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是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执行的,本条例出台后,与上位法的关系是怎样的,应予以明确;同国家上位法比较,该条例草案缺少了竣工验收环节,应增加并明确如何操作执行。她还建议增加关于公路施工完成之后应修复原有生态环境等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认为,本条例涉及的公路质监机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都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管理单位。因此,如何处理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关系问题,是本条例在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