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动态 > 正文

立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09-30 09:52:23

  本报讯 (记者 王仲毅)9月25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于26日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介绍,2003年8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建筑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市场的全面开放,建筑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形势、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市场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手段不足、监管模式相对滞后和安全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建筑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日益凸显,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盲区。现行规定大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需要,亟须修订完善,从而形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特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条例草案还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每一工序进行质量控制,经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任意删改。

  条例草案要求,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不得降低资格条件,且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条例草案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分厂(站)应当建立专项试验室,并在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发证机关进行登记。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和预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依法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十分必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和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了相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两大部分,涵盖范围广,既庞杂又难以从细节上规定,建议分别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两部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