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立法动态 > 正文

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制保障 甘肃出台精神卫生条例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0-11 12:46:45

  9月29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卫计委,重点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印送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了意见。随后召开立法论证会,就如何界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精神卫生机构种类及职责、规范心理咨询等问题,专门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该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全面修改。

  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删除了与上位法内容重复的相关条款和与简政放权政策方针不相一致的具体规定,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该条例明确了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执业范围开展下列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条例强调,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该条例特别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不予治疗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引发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可以先行抢救治疗,将治疗的理由告知患者本人和其监护人,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涉及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的应取得书面同意

  该条例还对告知义务和隐私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涉及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的,开展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心理咨询对象及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信息。

  康复后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该条例明确指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该条例还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与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所需的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常委会组成人员: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是个重点问题

  审议中,陈田贵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经过一审后更加精练和准确。他建议,承担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任务的部门、机构比较多,应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协调职责,细化协调内容,统筹抓好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在我省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精神卫生科室的设置还不够健全,特别是乡镇和社区卫生院缺少精神卫生专科医生,应该明确作出这方面的指标性规定;草案二审稿中各个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有交叉和重复,需要再进一步明确和划分。

  “草案二审稿基本成熟。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是个重点问题,解决不好,精神病人流落社会往往会造成比较大的问题。”邹通祥委员说,对于监护人资格有争议的,可以指定,指定不了的法院可以裁定,这些在草案二审稿中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没有监护人的,草案二审稿中指定了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多个监护单位,这可能会导致推诿扯皮,应由县级民政部门担负起该项职责。薛文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