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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食品“三小” 确保民众“舌尖”安全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0-11 12:59:25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简称食品“三小”)数量众多,分布十分广泛,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也频频曝光,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9月25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作了界定,明确了政府、部门、行业的责任和相互配合的监管体制,为今后管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遵循。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作了界定

  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以及销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明确了政府、部门、行业的责任和相互配合的监管体制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对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三)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上、下水通畅,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五)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六)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不得住宿。

  (二)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就餐场所应设在室内,并有效隔离。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覆涂。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六)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七)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小摊点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销售设施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三)制作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防虫等设施。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七)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生产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登记卡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派出机构核发。

  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立证卡明示公示、进货(原材料)、销售台账等食品溯源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加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条例草案公布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禁止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目录。禁止生产加工目录以外的食品,食品小作坊都可以生产。这项规定,既保障了食品安全,又兼顾保障了经营自由。如: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

  (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类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销售店不得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小摊点禁止经营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最高罚1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一)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不安全、不清洁,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有毒、有害、不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一)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明确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办法

  条例草案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校外托餐场所依照本条例小餐饮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托餐机构(俗称“小餐桌”),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学生有需求,校外“小餐桌”有市场,但一直没有相关的许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依照本条例小餐饮有关规定执行。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