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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多件法律、决定

稿件来源:人民之声报 发布时间:2016-11-14 08:07:05

  10月31日至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测绘法修订草案;审议并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审议并通过的这些法律、决定,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备受关注。

  审议法律草案:聚焦民情民意

  民法总则草案——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草案修改主要涉及维护交易安全、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法人制度、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等。

  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从受害人十八周岁起算

  有的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他们建议,应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暂不作修改

  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六周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修改,但法律委员会建议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原因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明确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可取得法人资格

  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明确其法人地位,有利于促进这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这类法人形式。

  为防止法人成员滥用其权利,维护以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为基础的法人制度,草案二审稿规定: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为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作成年人的监护人 

  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对此,草案二审稿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关于监护制度,草案二审稿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大中小学操场等有望向公众开放

  美术馆、职工书屋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大中小学的操场等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要向社会有序开放;不管是由学校集体组织还是家长自行带领前往,收费的公共文化设施都必须每个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开放……

  10月31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中,新增多项内容。

  体育馆里卖家具、卖各种土特产……为解决和避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过度商业化经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今后在公共文化设施中看不到任何商业活动,“无关”的商业活动被禁止,“相关”的一些赛事、文艺演出等并不在禁止的范围之内。此外,用于贴补运营成本等的一些经营性场所,比如咖啡厅、快餐店等也并不完全被禁止。

  一审中,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就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是否应免费或优惠开放。一方面,基于现实条件,完全的免费开放,目前暂时无法实现。另一方面,鼓励免费或优惠开放则是大方向。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就此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应当向中小学生倾斜,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有固定时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经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为达到最大限度的社会效应,针对这些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二审稿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范围作出了调整。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将美术馆、职工书屋列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此外,为方便公众利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公共文化设施的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草案二审稿还对公民享受公共服务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进行了规定。为倡导文明有序的行为方式,草案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大中小学的文化体育设施能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有序开放,也是一审中的热议点。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但如何开放、是否收费,草案二审稿未明确。

  一年以上才能看到新上映的电影;农家书屋的阅读人群基本都是老人和小孩,里面陈列的书过于陈旧。针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问题,草案新增规定,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开展器官捐献列入红十字会职责

  10月31日,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稿相比,二审稿对红十字会的职责、接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作了比较大的修改。

  红十字会是重要的人道救援团体。因此,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对此,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其相应职责。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

  红十字会如何接受社会监督一直是社会公众十分关心的焦点话题。初审稿明确了红十字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但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观点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修订草案还对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明确了民政、审计等部门对红十字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职责,有利于红十字会经费使用的透明、阳光。

  从今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实施,对募捐等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修订草案也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等法律的关系,增加规定:“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等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的法律:亮点多多

  网络安全法——有六大看点

  看点一: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近年来,警方查获曝光的大量案件显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转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网络安全法作出专门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看点二: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网络诈骗泛滥的重要原因。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后,再实施精准诈骗,令人防不胜防。今年以来,舆论关注的山东两名大学生遭电信诈骗死亡案、清华大学教授遭电信诈骗案,都是因为信息泄露之后的精准诈骗造成。

  除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网络安全法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看点三: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

  “垃圾评论”充斥论坛,“一言不合”就恶意辱骂,更有甚者“唯恐天下不乱”传播制造谣言……一段时间以来,种种乱象充斥着虚拟的网络空间。随着网络实名制概念的提出,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表示担忧。

  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看点四: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物理隔离”防线可被跨网入侵,电力调配指令可被恶意篡改,金融交易信息可被窃取……这些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不出问题则已,一出就可能导致交通中断、金融紊乱、电力瘫痪等问题,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

  网络安全法专门单列一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明确规定,指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看点五: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

  2014年国家网信办曾披露数据显示,我国一直是网络攻击的受害国,每个月有1万多个网站被篡改,80%的政府网站受到过攻击,这些网络攻击主要来自美国。

  网络安全法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看点六: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现实社会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为确保应急处置、维护国家和公众安全,有关部门往往会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网络空间也不例外。

  网络安全法中,对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专门列出一章作出规定,明确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需要采取的措施。特别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电影产业促进法——减少审批项目,大部分下放至省市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

  过去,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后,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

  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十八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

  鉴于之前社会上普遍反映法律对虚报瞒报票房打击力度不够,电影产业促进法作出了回应,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意见认为,在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同时,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电影放映市场,利用市场改善农村群众观看电影条件。为此,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不得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据了解,此次修法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

  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作了